证券代码:839865 证券简称:华钢网络 主办券商:国联证券 江苏华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8日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华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丁珊珊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19,79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00%。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为了总结董事会2017年工作情况,为2018年做好规划,特编制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9,79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为了总结监事会2017年工作情况,为2018年做好规划,特编制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9,79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为了总结2017年的财务预算完成情况,特编制公司《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9,79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17年度暂不进行利润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9,79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为了预计2018年的财务指标情况,特编制公司《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9,79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已于2018年4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7 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9,79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需要,为了更好的推进公司审计工作,经综合评估,公司拟聘请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9,79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林相、王心磊 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苏华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 二《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华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