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