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8年05月09日查看PDF原文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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