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颐软件:公司章程(修订后)

2018年05月09日查看PDF原文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烟台海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总经理应当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纸业道德,沿革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                                                        烟台海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

资料;

    (二)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减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其有关监事和其个人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五)《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                                                        烟台海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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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3名监事,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

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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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应依法披

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五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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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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