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731 证券简称:精通科技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浙江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8日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源街道(经五路与纬四路交叉口),浙江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建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浙江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7,17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81%。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17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17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17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四)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17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五)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相关内容详见2018年4月13日刊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 公告的《精通科技: 2017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8-010)及《精通科技:2017年年 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8-01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17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六)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17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七)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17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八)审议《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17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九)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178,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律师见证意见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忻水华、陈彩利见证了本次会议,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江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