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紫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18第00191号 致:安徽紫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衍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衍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衍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2、公司2018年4月14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8年4月14日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公司2018年4月18日刊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会议通 知;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衍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衍禾律师根据上述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载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18年5月10日公 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户,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3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4.12%。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康鹏先生主持。 天衍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户。出席会议的合伙企业股东 代表出示了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席者身份证;个人股东出示了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投票活动结束后,现场统计并公布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32,000,0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32,000,0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票32,000,0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票32,000,0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意票32,000,0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票32,000,0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审议通过《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鉴于全体出席会议的 股东与本议案均存在关联关系,一致同意本议案不予回避表决;同意票3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审议通过《关于安徽紫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3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 0股。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票3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 票0股;弃权票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融资、并购财务顾问的议案》。同意票3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衍禾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参加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