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德股份: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恒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8年05月10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恒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层

         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邮编:518038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恒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6G20180012-00001号

致:深圳市恒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8年5月8日(星期二)召开。北京德恒(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韩雪律师、郭耀森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恒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恒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公布的《深圳市恒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18年4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公布了《深圳市恒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 因公司董事长邓志刚先生临时另有工作安排,本次会议由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公司董事崔莹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396,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经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营业

执照、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 本次会议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三)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

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关联事项,关联股东邓志刚、深圳市久盛嘉业投资发展(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子议案1:关于选举邓志刚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子议案2:关于选举崔莹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子议案3:关于选举代淑香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6,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子议案4:关于选举胡明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