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龙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05月10日查看PDF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日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4月16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内容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已于2018年4月17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和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

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新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均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17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二)除公司股东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2176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2176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2176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2176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2176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2176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2176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2176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2176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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