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238万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白聪颖、王宁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州养和医药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养和医药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广州养和医药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