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层 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邮编:518038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第06F20170306-00002号 致: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贺存勖律师、胡冬智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根据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18年5月12日上午10时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2018年4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2日上午10时在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建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召开的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公告披露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3名,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50万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数为37,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数为37,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三)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数为37,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四)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数为37,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五)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数为37,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六)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数为37,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七)审议通过《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数为37,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数为37,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追认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数为10,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回避票27,300,000股。关联股东张建明、晏美荣、晏雨国、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更正<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数为37,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数为37,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数为37,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 (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数为10,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0股;弃权股份数为0股;回避票27,300,000股。关联股东张建明、晏美荣、晏雨国、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震国 承办律师: 贺存勖 承办律师: 胡冬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