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电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之专项意见

2018年05月14日查看PDF原文
定经营作出安排,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收购人的承诺,在过渡期间内,收购人没有对金陵电机资产、业务、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金陵电机实际经营情况,本着有利于维护金陵电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金陵电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适时对金陵电机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必要的调整建议。

    主办券商认为,上述安排有利于保持公众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稳定,有利于维护公众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对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进行分析,说明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函》,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变更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主要业务包括采购、生产、销售和研发等经营活动无重大调整,仍由金陵电机负责。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金陵电机的资产进行重大重组的计划,若后续根据市场情况和战略安排拟对金陵电机进行重大重组,将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为了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拟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尝试开展新的业务,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及整体实力。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未来12个月内可能择机适时调整公司的资产结构、组织架构、管理团队及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员工聘用计划、修订《上海金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等,并根据《公司法》、《上海金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必要的合法、合规程序后予以执行。

    综上,收购人已按照《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披露了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并且收购人披露的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不会对金陵电机及其他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经查阅《股票发行方案》、《股份认购协议》,本次收购不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估值调整等特殊条款,收购标的上未设定其他权利。

    (十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1、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金陵电机的关联方交易情况如下:

    (1)租赁情况

    本次发行24个月前,认购人与公司之间的租赁情况如下:

                                                              金额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16年度       2017年1-11月

  二十一所    房租及管理费用                         235,362.00        325,148.34

  二十一所    房屋租赁涉及的水电及停车费              6,068.40         31,340.20

    2016年开始,公司向二十一所租赁其在徐汇区虹漕路30号的部分房屋作

为办公使用,价格按公允价值协商而定,租赁地点及时间情况如下:

              租赁地址                                  租赁期

     徐汇区漕虹路30号4幢6楼             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31日

    徐汇区漕虹路30号5幢401楼           2016年10月1日-2017年9月30日

    徐汇区漕虹路30号5幢402楼           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2)技术咨询服务

    本次发行24个月前,认购人与公司之间的技术咨询服务情况如下:

                                                              金额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16年度       2017年1-11月

  二十一所    电机技术咨询                                   -          5,000.00

    上述关联方交易均存在一定的持续性。公司将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严格的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2、收购人与金陵电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金陵电机出具的说明,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24

个月内,收购人与金陵电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未发生交易。

    (十三)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存在上述情形的,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7)第4392

号《审计报告》以及金陵电机原实际控制人顾伟民先生及其股东上海正龙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戈德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金陵电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金陵电机的负债、未解除金陵电机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金陵电机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四)收购方关于本次收购的相关承诺情况

    1、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其已向金陵电机及为本次收购提供审计、评估及法律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有关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等),该等信息和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资料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提供的有关本次收购的信息和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1、本所/本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最近两年未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本所/本企业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属于《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中提及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也未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2、本所/本企业不具有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下列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两年有严重的证券 市场失信行为;(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3、本所/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金陵电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最近两年未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本公司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属于《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中提及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也未利用二十一所对公众公司的收购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3、收购人作出的关于保证金陵电机独立性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将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金陵电机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以任何方式影响金陵电机的独立运营,保持金陵电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利用金陵电机违规提供担保,不占用金陵电机资金,切实保护金陵电机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金陵电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着保护金陵电机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本公司将公允对待各被投资企业,不会利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者的地位,做出不利于金陵电机而有利于其他企业的业务安排或决定。”4、收购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1、本次收购完成后,本所/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金陵电机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金陵电机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金陵电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对本所/本企业控股企业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本所/本企业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在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金陵电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金陵电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所/本企业及本所/本企业控股的企业将不与金陵电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金陵电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所/本企业及本所/本企业控股的企业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金陵电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金陵电机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本所/本企业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金陵电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将立即通知金陵电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金陵电机。5、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金陵电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代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二十一所等有关成员单位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国有股权管理,以实现国有资本的增值保值,自身不参与具体业务,与金陵电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公司下属各成员单位在组建时均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分别有各自明确的不同定位,拥有各自主要研究方向、核心技术,其所属电子信息产业领域不同,其产品定位、技术方向在应用领域、销售市场、类别、定价机制、技术体制与标准等方面有明确区分,不存在与金陵电机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收购后,若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和金陵电机在产品业务上出现相似性、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公司承诺加强内部协调与控制管理,确保金陵电机的健康、持续发展,不会出现损害金陵电机及其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5、收购人作出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1、本次收购完成后,本所/本企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金陵电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敦促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所/本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次收购完成后,本所/本企业与金陵电机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金陵电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金陵电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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