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泰中联: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05月15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泰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郑天意字7号

              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八年五月

                      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泰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郑天意字7号

致:北京万泰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万泰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泰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中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2018年5月11日召开的万泰中联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4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公开披露了《北京万泰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就召开本次会议提前至少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

东,并已在《北京万泰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10时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形式召开,

本次会议就《北京万泰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所列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与《北京万泰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9,30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52%。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2、除上述股东出席本次会议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会议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未提出新议案

    经查阅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开披露的公告文件及公司提交的会议材料,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表决票当场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没有对《北京万泰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304,00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2、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304,00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3、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304,00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4、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304,00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304,00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6、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304,00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7、审议通过《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304,00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8、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2018年度内银行借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304,00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304,00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10、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304,00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分别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11、审议通过《公司注销全资子公司万泰中联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9,304,00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泰中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18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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