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捷包装:江苏熙予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捷包装(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05月15日查看PDF原文
                     江苏熙予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捷包装(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五月

                          江苏熙予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捷包装(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捷包装(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熙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捷包装(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程庆军、张长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安捷包装(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8年5月14日召开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0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9时00分时在安捷包装(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及代表共计4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3,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表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事项逐一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3,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3,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3,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3,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3,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3,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文件一并呈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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