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为影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8年05月15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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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180112-00001号

致:深圳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受深圳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为影业”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深圳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深圳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2018年4月22日,善为影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定

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2、2018年4月24日,善为影业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披露了《深圳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深圳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善为影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14:00

时在善为影业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核查,善为影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善为影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善为影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善为影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善为影业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善为影业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善为影业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并经核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2018年5月11日下午收市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97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9】%。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善为影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善为影业公司章程、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监事代表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

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经核查,善为影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善为影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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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7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7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7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7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7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7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资金占用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7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公司偶发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36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7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6,97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善为影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善为影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善为影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善为影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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