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购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嗨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05月1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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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嗨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嗨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嗨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侯敏律师、王亮亮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集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江苏嗨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4月23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8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江苏嗨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15项议案,分别是《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

 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关于预计 2018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天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股

 东为子公司贷款提供相关担保暨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摘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18年4月25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5名(代表5名股东),代表股份

11,8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3%。

    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代表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0,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投票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其中,在审议《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东为子公司贷款提供相关担保暨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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