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义股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8年05月18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恒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恒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恒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艳律师、苏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义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公司已于2018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日前20日已发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7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14日,股权登

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共有在册股东6名。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名,出席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2,57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 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上述6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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