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1334 证券简称:城业城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青岛城业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6日 2.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黄岛区江山中路193号15层1510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有刚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公司已于 2018年 4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 www.neeq.cc)上刊登《青岛 城业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18-004)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方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9,9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0%。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9,99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9,99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议案内容 《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9,99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四)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议案内容 《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9,99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五)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议案内容 《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9,99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9,99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七)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 2017 年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 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补充确认2017年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57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孙有刚、韩景娟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2017年度公司利润分配议案》 1.议案内容 《2017年度公司利润分配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9,99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徐朋基、董晓龙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青岛城业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二)《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城业城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青岛城业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