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 邮编:210036 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 电话:025-89660900 传真:0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八年五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根据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18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各股东,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c)上公告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7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刘明虎先生主持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9,57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4.44%。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八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39,579,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二)以39,579,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三)以39,579,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 财务决算的报告》,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四)以39,579,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 财务预算的报告》,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五)以39,579,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六)以39,579,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七)以39,579,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八)以39,579,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报告》,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