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瑞智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05月21日查看PDF原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   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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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八年五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根据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18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各股东,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c)上公告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7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刘明虎先生主持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9,57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4.44%。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八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39,579,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二)以39,579,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三)以39,579,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

财务决算的报告》,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四)以39,579,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

财务预算的报告》,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五)以39,579,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六)以39,579,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七)以39,579,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八)以39,579,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报告》,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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