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201 证券简称:无人机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7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加华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28,317,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8%。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无人机2017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情况、重大决策情况、董 事会运作情况及未来的部署,编制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8,317,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 (二)审议通过《关于无人机2017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就监事会2017年年度工作情况,监事会制作了《无人机2017年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8,317,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 (三)审议通过《关于无人机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董事会依据本公司章程编制《无人机2017年年度报告》及 《无人机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8,317,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 (四)审议通过《关于无人机2017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董事会编制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2017年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财务指标进行汇总和分析。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8,317,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 (五)审议通过《关于无人机2018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依据政策导向,结合行业发展方向,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计划确定的经营目标,编制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8,317,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外 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等工作。经考查,公司拟聘请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的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范围包括会计报表审计、资本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任期一年。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8,317,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现状与发展规划,公司拟暂不进行利润分配,同时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8,317,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赵剑发、詹淑帆 结论性意见:经核查,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