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1131 证券简称:德春电力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8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成月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1、议案内容 《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已于2018年4 月 25日披露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或 www.neeq.cc)。本议案具体内容参见上述公 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四)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议案内容 《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五)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议案内容 《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六)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17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八)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已于2018年4月 25日披露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或 www.neeq.cc)。本议案具体内容参见上述公 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本议案的关联方,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进行回避表决,按正常程序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姓名:黄志敏、沈惠芸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德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