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姓名:陈鹤岚等律师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