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年05月22日查看PDF原文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姓名:陈鹤岚等律师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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