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8年05月23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2792         证券简称:鹿城银行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股权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江苏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意见》、《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要求,现将股权管理相关内容加入《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对照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最终以监管部门核准的章程为准。

     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原条款                                新条款

1     第一条为维护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 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 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 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机构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江苏

      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本章程。                           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意

                                          见》、《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村

                                          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十三条本行的经营宗旨:遵照国家  第十三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遵照国家法律、

      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立足城乡经济、法规和金融政策,立足城乡经济、坚守三农

      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不断拓 和小微市场定位,坚持支农支小战略发展方

      展经营空间,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向,持续推进三农金融服务长效机制建设,

                                          不断拓展经营空间,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3     第二十条本行采取注册资本实缴制,  第二十条本行采取注册资本实缴制,根据

      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  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

      法人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金融机构 行股东必须符合向村镇银行投资入股的条

      投资入股的条件。                   件。

4     第三十八条本行普通股股东及优先股 第三十八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及优先股股东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

             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 承担的其他义务。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同时,本行普通股股东及优先股股东还

                                          须遵守下述规定:

                                          (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

                                          本;

                                          (三)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

                                          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

                                          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权利;

                                          (四)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

                                          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

                                          联交易,限制该股东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

                                          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该股东股东大会

                                          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

                                          分权等权利;

                                          (五)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

                                          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股份总

                                          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

                                          有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

                                          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

                                          程序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执

                                          行;不符合股东资质未能获批的股东股权应

                                          当按照本行及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限期

                                          转让;

                                          (六)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

                                          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

                                          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七)本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

                                          托持有本行股权,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

                                          金入股本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

                                          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第三十九条本行的主要股东应当向本 第三十九条 本行的主要股东应当向本行作

      行作出关于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  出关于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

      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在本行资本 本规划的一部分;在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

      充足率低于《商业银行法》标准时,股 《商业银行法》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

      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  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方案及措施。

      率方案及措施。                         本行主要股东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本行主要股东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

                                          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

                                          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二)本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本行要求逐层

                                          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

                                          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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