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 (三)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 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 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 特殊情形除外; (四)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 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 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 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 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五)本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 承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 每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本补充 能力; (六)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 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本行以及其他关 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七)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本行和其他 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 利益冲突; (八)本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 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 6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 的担保事项; 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十三)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 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 (十四)审议批准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根据 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年度预计以 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应当由股东大会批 外的单笔交易金额在50,000万元以上 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及日常性关联交易 之外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 第四十二条除本行日常经营业务外, 该条款删除,条款编号按序调整。 本行收购类(包括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等)、投资类(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审议批准权限如 下: (一)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0,000 万元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0,000 万元以下(不含)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7 第八十七条本行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八十六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 (十)不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条件的 (十)不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其他人员; 的条件的其他人员; 8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决定本行除日常经营业务以外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 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除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事项; 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9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行对高级管理层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行对高级管理层的绩效 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高级管理层 评价应当成为确定高级管理层薪酬以及其 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高级管 他激励方式的依据;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违 理层对董事会违反规定干预经营管理 反规定干预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有权请求 活动的行为,有权请求监事会提出异 监事会提出异议,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议,并向银监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报告。 10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行合并、分立按照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行合并、分立按照《公 《公司法》以及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 司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 执行。 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11 释义: 第一百七十三条释义: …… ……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 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 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 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 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 东。 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 …… 特此公告。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