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8年05月23日查看PDF原文
                                          关系;

                                          (三)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

                                          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

                                          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

                                          特殊情形除外;

                                          (四)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

                                          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

                                          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

                                          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

                                          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五)本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

                                          承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

                                          每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本补充

                                          能力;

                                          (六)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

                                          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本行以及其他关

                                          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七)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本行和其他

                                          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

                                          利益冲突;

                                          (八)本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

                                          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

6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

      的担保事项;                       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十三)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  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 (十四)审议批准本行与关联方发生的根据

      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年度预计以 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应当由股东大会批

      外的单笔交易金额在50,000万元以上  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及日常性关联交易  

      之外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

      

      第四十二条除本行日常经营业务外, 该条款删除,条款编号按序调整。

      本行收购类(包括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等)、投资类(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审议批准权限如

      下:

          (一)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0,000

      万元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0,000

      万元以下(不含)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7     第八十七条本行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八十六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

                                     

      (十)不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条件的 (十)不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其他人员;                         的条件的其他人员;

                                     

8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决定本行除日常经营业务以外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

      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除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事项;                             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9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行对高级管理层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行对高级管理层的绩效

      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高级管理层  评价应当成为确定高级管理层薪酬以及其

      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高级管 他激励方式的依据;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违

      理层对董事会违反规定干预经营管理  反规定干预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有权请求

      活动的行为,有权请求监事会提出异  监事会提出异议,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议,并向银监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报告。

10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行合并、分立按照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行合并、分立按照《公

      《公司法》以及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 司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

      执行。                             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11                    释义:             第一百七十三条释义:

      ……                                ……

      (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

      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 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

      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  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

      东。                               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                                ……

特此公告。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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