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银行:公司章程(修订后)

2018年05月23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2792         证券简称:鹿城银行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修订后)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7

     第三节 股份转让......8

第四章  党委......9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10

     第一节 股东......10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一般规定......16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2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3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27

     第一节  董事......27

     第二节  董事会......32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35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36

     第一节  监事......36

     第二节 监事会......37

第八章  高级管理层......39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1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4

第十一章  通知及公告......46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46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47

第十四章  附则......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江苏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意见》、《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登记,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

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

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注册名称: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昆山鹿城村镇银行

             英文全称:KUNSHANLUCHENGCOUNTYBANKCO.,LTD.

             英文简称:KUNSHANLUCHENGCOUNTYBANK

             本行住所: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899号1号房

             邮政编码:215300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813.9万元。

    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层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层,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层。

    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本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依法在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下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

    第九条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

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本行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本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

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本行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

理机构。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立足城乡经

济、坚守三农和小微市场定位,坚持支农支小战略发展方向,持续推进三农金融服务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拓展经营空间,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借记卡业务;

    (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本行所有发起人认购本行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第十六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本行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本行发

行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十七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本行同次发行的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同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股的发行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股票发行前的在册股东没有普通股股份优先认购权。

    本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之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第十八条  本行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本行的全部股票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和存管。

        第十九条  本行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和股权比例为: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出资金额      出资    出资     股权

        姓名/名称            (万股)   (万元人民币)   方式    时间     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10.00       10,710.00      净资产   2014.1    51%

 昆山伊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70.00         1,470.00       净资产   2014.1     7%

 江苏彩华包装集团有限公司      2,100.00         2,100.00       净资产   2014.1    10%

昆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1,050.00         1,050.00       净资产   2014.1     5%

          袁龙生                1,890.00         1,890.00       净资产   2014.1     9%

          朱凤明                1,890.00         1,890.00       净资产   2014.1     9%

          盛寿芬                840.00          840.00        净资产   2014.1     4%

           黄波                  420.00          420.00        净资产   2014.1     2%

           周剑                  420.00          420.00        净资产   2014.1     2%

           李斌                  210.00          210.00        净资产   2014.1     1%

           合计                21,000.00        21,000.00         —        —    100%

        第二十条  本行采取注册资本实缴制,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

   法人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村镇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份的认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行全部资

   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本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份总额为30,813.9万股。普通股股份总数为30,813.9

   万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优先股股份总数为100万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00元。(除非特别说明或根据上下文应另作理解,在本

   章程中提及“股份”、“股票”、“股权”及“股东”均指普通股股份、股票、股权及股东)。

        第二十三条  本行或者本行的分支机构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四条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本行最大股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行

股东及其关联方关于持股比例的限制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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