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银行:公司章程(修订后)

2018年05月23日查看PDF原文
行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后,应根

据本章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行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本行的信息披露事务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行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本行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

暂行规定》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行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监管部门审批;

涉及本行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七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

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

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本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四)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五)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层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监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修改亦同,但关于优先股的条款自首次优先股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和监管机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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