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岛救援:收购报告书

2018年05月31日查看PDF原文
      0        1,743,000               -

    齐保钢            1,004,700               0         984,000               -

    詹永利              871,725               0         871,000               -

    孙守华              472,800               0         472,000               -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之一曾文胜交易股份不存在转让限制;其他交易对方詹永兴、齐保钢、詹永利、孙守华交易股份存在转让限制。詹永兴、齐保钢、詹永利、孙守华已于2017年12月5日辞去公众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尚处于离职限售期,所持股份均为限售股,挂牌公司已于2017年12月7日公告了上述4人的离任情况,上述人员离职限售期将于2018年6月7日届满,届时上述人员将依据《公司法》、《业务规则》等规定办理股票解除限售登记后完成上述交易。故本次交易中部分交易对方的股票转让限制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收购相关股份不涉及质押、诉讼、仲裁事项、司法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在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收购人与交易对方在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情况如下:

    1、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制度所限,本次收购的过渡期时间预计较长,现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自本次收购的收购报告书公示之日起,交易对方将本协议约定转让但未完成交割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不可撤销的委托并授予收购方享有和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标的公司《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股东权利)。

    2、过渡期内,转让方不得将前述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转委托他人。

    3、此外,交易双方同意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履行过渡期内的权利义务。

    除上述安排外,本次收购不存在对本次收购的标的设定其他权利、不存在收购价款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四、本次收购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2018年5月29日,收购人与交易对方就本次收购事宜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对本次收购涉及标的股份数量、股份转让的价格、股份转让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数量及交易对价

    曾文胜、詹永兴、齐保钢、詹永利、孙守华(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转让给收购方(乙方)。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名称      转让股份    转让比例   交易对价(元) 转让股份中

                              (股)                                限售股(股)

   1          曾文胜           768,000      7.80%     875,520.00             -

   2          詹永兴          1,743,000     17.70%    1,987,020.00     1,743,000

   3          齐保钢           984,000      9.99%    1,121,760.00       984,000

   4          詹永利           871,000      8.84%     992,940.00       871,000

   5          孙守华           472,000      4.79%     538,080.00       472,000

 合计           --            4,838,000      49.12%    5,515,320.00     4,070,000

    (二)股份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时间、交易税费

    1、转让方式:交易双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方式或特定事项线下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份交割(交易双方同意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按照交易效率优先的原则选取上述交割方式)。若股转系统对本次收购提出监管要求,协议各方应根据监管层要求另行协商调整交易安排。如在标的股份交割期间,股转系统修订相关交易规则,各方应按照交易效率优先的原则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变更交割方式。交易对方应依据《公司法》、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在本次收购涉及的限售股限售到期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股票解除限售登记,交易双方在股份解除限售登记后分批次完成本协议约定的股份交割。

    2、转让价格:1.14元/股,以上价格系参考公司2017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同时考虑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市盈率等因素,经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若后续标的公司股份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将存在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转让时间完成股份交割的潜在风险。双方表示知晓上述风险,并同意不会因该等情形的发生而立刻终止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程序,将充分协调相关方及咨询主管机构,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以促成交易,并承诺在交易期间不从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3、转让时间: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十个交易日内(如因双方协商一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股份交割,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并应根据双方协商结果积极推进后续股份交割事项)。

    4、交易税费:交易产生的税费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

    (三)各方陈述及保证

    1、甲方的陈述及保证

    (1)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及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在任何方面都不会虚假或引起误解,也没有忽略使得该等陈述、保证产生误解的其他事实。

    (2)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股权为其本人合法拥有,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甲方对该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股权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同时保证,除已披露的股份限售外,该股权无瑕疵,没有设置质押、担保等,没有涉及任何诉讼,并免遭第三方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上述原因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3)甲方将在本协议生效后全力协助完成股份交割等相关工作。

    2、乙方的陈述及保证

    乙方保证其具有参与本次收购的权利与资格,用于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其参与本次收购已经依法获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有能力并将切实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

    (四)过渡期的约定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收购的股份完成过户期间为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制度所限,本次收购的过渡期时间预计较长,现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自本次收购的收购报告书公示之日起,将本协议约定转让但未完成交割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不可撤销的委托并授予收购方享有和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标的公司《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股东权利)。

    2、过渡期内,转让方不得将前述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转委托他人。

    3、此外,各方同意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履行过渡期内的权利义务。

    (五)协议的生效、终止及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自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至甲、乙各方股份转让完成的时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形,则各方均有权在书面通知对方后终止本协议:

    (1)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且对其后果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且该违反行为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出现了任何使一方的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自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至甲、乙各方股份转让完成的时期内,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的,则经各方书面同意,可解除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交易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如因转让方违约则还应退还其已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

    (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无果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支付资金总额为5,515,32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资金均来源于

收购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收购人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公司资源获得其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形;不存在以证券支付本次收购款项的情形;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实际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收购报告书》的约定,在依法保持被收购公司独立运营的原则下,依法对被收购公司在经营业务、管理层、组织机构、公司章程、资产处置、员工聘用计划等方面作出适当调整。

    (一)对经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公众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时,利用自身资源、通过业务整合的方式,提高公众公司的业务水平,推进公众公司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并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增强公众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品牌价值和影响力,推动公众公司快速发展。收购人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业务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公众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众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三)对组织机构的调整计划

    在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现

有的组织机构进行完善和调整。

    (四)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在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的发展需要,并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众公司的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五)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不排除在后续经营过程中,根据公众公司发展的需要,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出售、收购、租赁或其他方式对公众公司的资产进行相应的处置。

    收购人作出了《关于不注入金融类资产和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类资产的承诺函》,承诺“本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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