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岛救援:收购报告书

2018年05月31日查看PDF原文
将金融类资产和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类资产置入挂牌公司;不利用挂牌公司直接或间接开展类似业务;不利用挂牌公司为本人及相关关联方提供任何财务资助;相关关联方不借用挂牌公司名义对外进行宣传。上述金融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业: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2、私募基金管理机构;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4、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六)对公司员工聘任作出调整的计划

    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不排除在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结

构,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公司员工聘用作出相应调整。

         第七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和风险

    本次收购前,曾文胜、吴东胜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胡昱。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推动公众公司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经营效率、提高盈利能力。收购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众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收购人将有效整合资源,改善被收购公司的经营情况,促使公众公司财务结构更趋稳健,提高公众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从而提升公司股份价值和股东回报。

    收购人及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保证公众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运营,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收购不会对公众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二、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一)同业竞争情况

    绿岛救援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道路救援服务,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收购人及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请详见本收购报告书“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之“四、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本次收购完成后与公众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函出具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且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任何与被收购公司目前或将来相同、相近或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被收购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下的其他企业不谋取属于被收购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被收购公司同类业务。

    2、如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或未来经营活动可能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本人(本公司)将放弃或将促使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同业竞争的业务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公司或对外转让。

    3、本人(本公司)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一)关联交易情况

    在本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及关联企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严格规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近亲属、本人(本公司)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被收购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被收购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本公司)及本人近亲属、本人(本公司)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严格避免向被收购公司拆借、占用被收购公司资金或采取由被收购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占用被收购公司资金。

    2、对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近亲属、本人(本公司)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与被收购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本人(本公司)及本人近亲属、本人(本公司)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被收购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并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被收购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本人(本公司)及本人近亲属将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

    4、本人(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被收购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被收购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被收购公司利益的,被收购公司有权单方终止该等关联交易,被收购公司的损失由本人(本公司)承担。

    5、上述承诺在本人(本公司)构成被收购公司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第八节前6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份情况

一、在本次交易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

况

    2018年5月9日,收购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集合竞价转让

方式买入公众公司股票105,000股。

    2018年5月10日,收购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盘后协议转让

方式买入公众公司股票390,000股。

    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该公众

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在本次交易事实发生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关联方及关联企业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收

购人关联方及关联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前24个月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一、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在本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

的情况。

二、收购人关联方及关联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在本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关联方及关联企业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三、对被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收购人出具声明,收购人未与被收购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的情况。

        第十节 收购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所做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承诺

     收购人、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已向参与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及承诺

    收购人出具了关于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承诺函,详见本收购报告书“第二节收

购人介绍”之“六、收购人主体资格情况”相关内容。

    (三)关于保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收购人及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在作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本公司)将保证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运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详见本收购报告书“第七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二、同业竞

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相关内容。

    (五)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详见本收购报告书“第七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三、关联交

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相关内容。

    (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

收购人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七)对本次收购过渡期相关事项的承诺

    为保障收购过渡期内公众公司的稳定经营,收购人将严格执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诺: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会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超过公众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提交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关于不注入金融类资产和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类资产的承诺函

    详见本收购报告书“第六节后续计划”之“(五)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相关内容。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作出如下承诺:

    (1)收购人将依法履行公众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众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收购人将在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众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众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将向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节 其它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节 相关中介机构

一、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电话: 029-88365802

    传真: 029-88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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