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达电气:收购报告书

2018年06月01日查看PDF原文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公众公司的独立性,保证公众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五)收购人关于规范与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减少和规范与公众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收购人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在成为森达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后,将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本人、本人关联方与森达电气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披露义务,依法签订交易合同,参照市场同行业的标准,公允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森达电气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通过向森达电气借款或由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带点款项等各种侵占公众公司的资金。

    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六)收购人关于避免与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与公众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收购人承诺如下:

    “在本次收购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定向增发后6个月内,通过向无关联

第三方转让股权或者停止经营与森达电气相似、相同或其他相竞争的业务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行为。

    在成为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后,将不以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收购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收购人已出具承诺,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收购的股份公司股份,自本次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若在锁定期内发生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等获得的股份也一并锁定。”

    (八)收购人关于不注入金融属性、房地产开发业务或资产的承诺

    收购人已出具承诺,承诺如下:

    “在本次收购完成之后,除非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已经放开或同意,本人不会将其控制的具有金融属性、房地产开发业务或资产注入森达电气。

    上述金融属性的业务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业或相关资产: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2、私募基金管理机构;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4、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或资产。”

    (九)收购人关于认购资金来源及不存在代持的承诺

    收购人已出具承诺,承诺如下:

    “本人签署的本次森达电气之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文件,均代表本人意愿,是真实的,不存在受其他方委托之情形。

    本人以自有及自筹资金支付本次收购款项,具有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的能力,资金来源合法,支付方式为现金;本人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本次收购的被收购企业或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被收购人资源获得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本人本次认购森达电气定向发行之股份,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或以自己的名义间接代第三方认购森达电气股份的情形。”

    (十)收购人关于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承诺

    收购人已出具承诺,承诺如下:

    “本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符合《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要求。”

    (十一)收购人关于不存在业绩补偿的承诺

    收购人已出具承诺,承诺如下:

    “截至本次收购前24个月内,本人不存在与森达电气及其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口头等方式达成业绩承诺及补充、股份收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本人将依法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如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收购人将在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 参与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

     一、收购方财务顾问

    名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项目主办人:王裕明

    电话: 010-57672000

    传真: 010-57672000

     二、收购方法律顾问

    名称: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广达路108号世茂国际中心10层

    负责人:林晖

    经办律师:兰凌、史颖仪

    电话: 0591-83810300

    传真: 0591-83810301

     三、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的各中介机构与收购人、公众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节 相关声明

                               第九节 备查文件

    1、收购人身份证复印件;

    2、收购人针对本收购报告书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3、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股份认购协议;

    6、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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