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通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8年06月0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1576              证券简称:盈通股份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为了规范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若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公司可结合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但应确保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

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资产安全,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

储、使用、变更、监督、责任追究、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

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存在两次以上不同募投项目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在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时,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

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九条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主办券商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调查专户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主办券商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时,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关部门

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

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新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相关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有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半数以上的监事会成

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

和可行性分析:

    (1)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

    (2)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披露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3)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预算、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

    (4)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的,应当对标的资产与挂牌公司主业的相关程度、协同效应进行说明,列明收购后对挂牌公司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5)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非股权资产(是指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的,发行前挂牌公司应当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在发行方案中披露交易价格,并有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支持。

    (6)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具体用途及剩余资金安排;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与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性,募集资金金额是否与挂牌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募集资金用途、合理性、必要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

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投入资金金额以及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

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

用该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盈通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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