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实生物: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8年06月05日查看PDF原文
                                        君实生物

                                      NEEQ : 833330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JunshiBioscinenceCo.,Ltd.)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8年 6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董事......1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7

第四章 会议程序......9

第五章 董事长......12

第六章 附则......13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

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近3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近3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首届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股东提名。董事会换届时,新

任董事候选人由原任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职位因董事辞职、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被股东大会免职而出现空缺时,继任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七条  董事任期3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八条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利:

    (一) 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 及时获得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四) 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 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六) 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

和看法;

    (七) 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

洽谈、签约;

    (十)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一)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任何董事均应对其所知晓的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

设计、程序、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加以保密;不予披露或用于其他目的。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一)法律有规定;

    (二)公众利益有要求;

    (三)该董事本身合法利益有要求;

    任何董事均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任何董事违反保密义务时,都将由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最大可能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按照公司的具体规定执行。对于未按照程序审议的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有权撤销有关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且委任继任董事后方能生效;除此之外,董事会有权批准任何董事的辞职,但应向该董事辞职以后的最近一次股东大会提出选举新任董事的议案,董事会或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该新任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董事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随时免去其董事职

务:

    (一)   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义务者;

    (二)   因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三)   经人民法院审判,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   被劳动教养者;

    (五)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者;

    (六)   董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者。

    第十七条  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补助、奖金、董事

费、退休金和退职补偿)都将由股东大会全权决定。

    股东大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报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所在的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他对公司的贡献。

    第十八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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