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公告

2018年06月06日查看PDF原文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公告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于2015年3月19日与北京市蓝

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宝股份”)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协议书》,经湘财证券推荐,蓝宝股份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证券代码:833830。

    湘财证券自蓝宝股份正式挂牌后进行持续督导。在持续督导期间,蓝宝股份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用,不存在拖欠持续督导费用情形。

    蓝宝股份信息披露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能够配合持续督导工作,落实主办券商督导意见,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湘财证券在担任蓝宝股份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主办券商的过程中,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秉承专业服务的精神,在挂牌阶段对蓝宝股份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提供了业务、运营、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范建议;在持续督导阶段,根据相关信息披露指引和规定,认真履行了督导义务,对蓝宝股份的信息披露审慎审查。

    近日,蓝宝股份向湘财证券提出更换主办券商事宜。经双方充分沟通了解,蓝宝股份出于未来战略发展需要向湘财证券提出更换主办券商,鉴于此,经友好协商,湘财证券与蓝宝股份关于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达成一致。蓝宝股份拟由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承接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更换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湘财证券与蓝宝股份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起生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向蓝宝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前述协议于2018年6月4日生效。

    湘财证券声明:“本公司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相应的持

续督导责任不因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而免除。”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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