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科技:诉讼进展公告

2018年06月1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3857         证券简称:时光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5月23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无锡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谢斐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被申请人一: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贤国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2)被申请人二: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株式会社传奇IP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贤国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3)被申请人三: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上海时与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孙永胜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骆彦劼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4)被申请人四:

        1. 姓名或公司名称:上海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晋文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骆彦劼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5)被申请人五: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赫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帷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6)被申请人六: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无锡百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何余飞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申请人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1、被申请人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 IP(以下简称传奇会社)不得在中国大陆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涉及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 II》(中文名“传奇”的改编权授权;

      2、被申请人上海时与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与光公司)、上海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光公司)、无锡百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推公司)停止使用网络游戏《LEGENDOFMIR II》改编并运营、宣传网络游戏《最传奇》。申请人蓝沙公司以现金5000万元提供担保。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蓝沙公司以现金5000万元提供担保,要求公司及时与光网络立

即停止侵权行为。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娱美德及亚拓士是《传奇 2》电脑端游戏以及游戏内容的

着作权共有人,在符合《着作权法实施条例》授权规则的情况下,均有权行使上述权利,并对外授权;

      2、根据蓝沙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娱美德仅委托亚拓士行使电脑端游戏的相关权利,并未涉及基于游戏内容的手机端游戏改编及相关权利,蓝沙无权就公司及时与光公司开发运营《最传奇》手机端游戏的行为发起维权;

      3、裁定书中的被申请人无锡百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仅对《最传奇》游戏进行了介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百推公司作为行为保全被申请人,是为了规避《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相关规定。

      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就申请人的相同行为,已立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再受理本案;

      5、《传奇2》游戏的知识产权构成复杂,原始权利人均为外方。

本案申请人为开发、运营《最传奇》游戏投入巨大人力、物力成本,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轻易出具诉前禁令。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8年6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

书(2018)苏02行保3号之二,结果如下:

     1、解除对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立即停止在中

国大陆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涉及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 II》(中文

名《传奇》)的改编权授权的行为保全措施;

     2、解除对上海时与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赫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百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网络游戏《LEGENDOF MIRII》改编并运营、宣传网络游戏《最传奇》的行为保全措施。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无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自2018年5月23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蓝沙信息技术(上

海)有限公司申请对公司的诉前行为保全一案,到2018年6月8日

解除保全,历时较短,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需承担相应的律师服务费等。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上海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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