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层、15层{07~12}单元(510623)14/F,15/F(Unit07-12),CTFFinanceCentre,No6ZhujiangEastRoad,ZhujiangNewTown,Guangzhou, 510623ChinaTel:8620-85277000 Fax:8620-8527700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8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018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index)发出了《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6月8日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股东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合计51,235,108股,占公司总股本57,405,923股的89.2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年度审计报告》; 4、《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预计2018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 8、《2017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9、《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10、《会计政策变更》; 11、《对外投资的公告(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12、《补充确认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十二项,表决结果如下: 序 投票情 反对 弃权 回避表决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号 况 (股) (股) (股) 《2017年度董事会工 现场投 1 51,235,108 0 0 0 作报告》 票情况 《2017年度监事会工 现场投 2 51,235,108 0 0 0 作报告》 票情况 现场投 3 《2017年度审计报告》 51,235,108 0 0 0 票情况 《2017年度财务决算 现场投 4 51,235,108 0 0 0 报告》 票情况 《2018年度财务预算 现场投 5 51,235,108 0 0 0 报告》 票情况 《2017年度利润分配 现场投 6 51,235,108 0 0 0 方案》 票情况 《预计2018年度公司 现场投 7 7,226,308 0 0 44,008,800 日常性关联交易》 票情况 《2017年度报告及年 现场投 8 51,235,108 0 0 0 度报告摘要》 票情况 《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现场投 9 51,235,108 0 0 0 司2018年度审计机 票情况 构》 现场投 10 《会计政策变更》 51,235,108 0 0 0 票情况 《对外投资的公告(对 现场投 11 51,235,108 0 0 0 全资子公司增资)》 票情况 《补充确认偶发性关联 现场投 12 7,226,308 0 0 44,008,800 交易的公告》 票情况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十二项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