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洪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年06月12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8-021
(有限合伙)、广州宇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份44,008,8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韩金飞、花磊

  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二)《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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