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8-021 (有限合伙)、广州宇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份44,008,8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韩金飞、花磊 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二)《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