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59 证券简称:创智5 公告编号:2018-036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股分配比例:以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科技、 公司或本公司)现有总股本1,884,718,0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2、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18年5月4日经公司2017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刊登的公告)。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2017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一致。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间距离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 未超过两个月。 4、对截至股权登记日未办理确权的股东,由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派发 方式详见本公告“四、权益分派方法”。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884,718,0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详见“注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27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元。 【注1:个人股东、投资基金持股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即每10股补缴税款0.0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每10股补缴税款0.0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6月26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6月25日下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6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仍未办理确权的股东,本公司将代为保管其现金红利。待未确权股东后续办理完毕确权手续,并在公司进行分红登记确认后,公司将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统一办理本年度所确权并登记股东的红利派发。确权办理方式详见公司2018年5月18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关于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确权和转托管的催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030)。股东进行分红登记确认的方法为以下两种: (1)现场登记 登记时间为:工作日的(不包括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早上10:00-12:00,下午14:00-17:00,请提前电话预约具体时间,并带齐《附件一:股东现场分红登记资料清单》所列资料后再来访。 现场登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詹颖 联系方式:0755-86095550-8108 登记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香山东街一号华侨城东部工业区H-3栋4楼董事会办公室 (2)邮寄资料登记 将《附件二:股东邮寄分红登记资料清单》所涉资料在全国任一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内容为:证明副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公证费用请股东自理),将经公证的复印件快递至以下地址和联系人,并电话确认快递接收情况: 收件人:詹颖 联系方式:0755-86095550-8108 收件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香山东街一号华侨城东部工业区H-3栋4楼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办理分红登记确认所需材料参见“附件一”。 3、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56 永盛科技有限公司 2 08*****458 凯荟有限公司 3 08*****457 粤讯有限公司 4 08*****770 福州市康同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五、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他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务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元。 六、 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H-3栋4楼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詹颖 咨询电话:0755-86095550-8108 传真电话:0755-86095551 七、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股东现场分红登记资料清单 (一)个人投资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及复印件; 2、已开设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3、证券账户卡;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股东本人的银行账户资料(包括开户名、开户行、银行帐号)及复印件;5、持股证明。 (二)机构投资者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2、已开设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机构投资者银行账户资料(包括开户名、开户行、银行帐号)及复印件;7、持股证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办理相关手续: 1、机构投资者因企业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而无法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需出具以下材料: (1)发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法人已破产或注销的证明; (2)原持有人的股东与现持有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3)法院裁决书、清算组或管理人、上级主管单位文件、证明。 2、机构投资者原法人已变更名称、合并、分立、兼并、重组的,须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相关证明,和变更名称后的法人或相关承接法人承诺承担原法人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 3、实际出资的投资者无法提供股票持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已开设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卡原件等,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原挂牌交易场所的托管券商出具出资证明,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并承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2)股票持有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票持有人需声明该股份属实际出资人,并承诺承担因转让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该协议书需经公证处公证; (3)法院裁决书; 附件二 股东邮寄分红登记资料清单 (一)个人投资者 1、经公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 2、经公证的已开设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3、经公证的证券账户卡; 4、经公证的股东本人的境内任何一家银行账户资料(包括开户名、开户行、银行帐号)及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5、持股证明; 6、联系方式(请在资料中留下投资者联系电话)。 (二)机构投资者 1、经公证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2、经公证的已开设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3、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公证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经公证的机构投资者银行账户资料(包括开户名、开户行、银行帐号)及银行账户卡复印件; 7、持股证明; 6、联系方式(请在资料中留下投资机构经办人信息及联系电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办理相关手续: 1、机构投资者因企业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而无法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需出具以下材料: (1)发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法人已破产或注销的证明; (2)原持有人的股东与现持有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3)法院裁决书、清算组或管理人、上级主管单位文件、证明。 2、机构投资者原法人已变更名称、合并、分立、兼并、重组的,须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相关证明,和变更名称后的法人或相关承接法人承诺承担原法人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 3、实际出资的投资者无法提供股票持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已开设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卡原件等,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原挂牌交易场所的托管券商出具出资证明,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并承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2)股票持有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票持有人需声明该股份属实际出资人,并承诺承担因转让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该协议书需经公证处公证; (3)法院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