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二百三十八条 释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四十一条 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公司法定代表人: 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