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8-023 证券代码:835609 证券简称:港龙股份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1、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海)安监罚[2018]190号;2、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海)安监罚[2018]191号。 收到日期:2018年7月12日 生效日期:2018年7月11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1、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张新龙,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1、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落实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及监护 工作,对公司“320”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张新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认 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 隐患,对公司“320”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2018-023 2018年3月20日,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次事故经调查认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 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公司罚款贰拾玖万元整的行 政处罚; 2、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次事故经调查认定张新龙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 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新龙罚款捌万伍仟伍佰壹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未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和张新龙服从上述处罚决定,将按要求分别缴纳罚款。罚款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否√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告编号:2018-023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教训,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本次处罚将促使公司更规范治理,有效排除事故隐患,有利于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更有效规范治理。 (二)整改情况 针对本次事故,公司组织全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增加生产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改进工作服等,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海)安监罚[2018]190号; (二)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海)安监罚[2018]191号。 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