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麦云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威麦云健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更新稿)

2018年07月25日查看PDF原文
需求。而公司的自主品牌业务仍然以母公司为运营实体,本次交易取得的资金,将进一步推动公司自主品牌业务的发展。

    经核查,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挂牌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
  十一、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主要为剥离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广弘,交易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仍为硫化鞋与冷粘鞋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经营模式仍主要由传统ODM业务和自主品牌电商业务构成,短期内收入结构不会发生较大变化。

    经核查,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挂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十二、交易标的第三次股权转让存在的法律瑕疵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八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的规定,广州广弘注册资本由100万美元折算为人民币表示注册资本时,广州广弘未按照出资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而是直接折算为人民币100.00万元,存有法律瑕疵。
    鉴于广州广弘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美元折算为100.00万元人民币形式上存在减资行为,且广州广弘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规定公告债权人程序。依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广州广弘存在被处以责令改正或罚款的法律风险。

    依据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的《证明》,经查询广州市工商局业务系统,广州广弘在2015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暂未发现存在被广州市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据此,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广州广弘存在因其第三次股权转让的法律瑕疵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但是,鉴于广州广弘前述潜在的法律瑕疵发生时间至今已届满两年,广州广弘已取得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主要内容为“在2015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暂未发现广州广弘存在被广州市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的《证明》,并且,广州广弘第三次股权转让时,广州广弘不存在实质上减资的行为,未损害广州广弘债权人的利益,广州广弘因其第三次股权转让的法律瑕疵而导致其目前被处罚的法律风险相对较小,不会对公司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十三、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聘请第三方服务,威麦云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渤海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经核查,威麦云健仅聘请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经纬东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


    除上述情形外,威麦云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为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行为。


        第三节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参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作为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并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反映了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定价合理。本次交易对方神泉实业将以现金支付转让价款,不涉及支付手段定价的合理性问题。

  3、本次交易所涉资产均已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审计和评估,且资产评估假设、方法合理,本次交易的价格经交易双方协议一致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存在导致公众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约定适当。

  5、威麦云健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神泉实业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6、本次交易完成后,威麦云健将不再控制广州广弘,同时威麦云健的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存在控制广州广弘或持有其股份的情况,他们也不在广州广弘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管,因此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7、挂牌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标的资产、交易对手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8、本次交易不会影响挂牌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9、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挂牌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

    10、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挂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11、交易标的第三次股权转让存在的法律瑕疵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

    12、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聘请第三方服务,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威麦云健除聘请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