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动力: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8年07月27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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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全奋律师、陈竞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2018年7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全体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8年7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联系方式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所载时间、地点于2018年7月26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0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3,81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审议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818,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818,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3.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818,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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