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形。 十三、本次发行构成对发行人的收购 本次发行完成后,周海珠直接持有森达电气48,073,800股股份,占森达电气 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31%,成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 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变更,根据《收购办法》,构成对发行人的收购。 经核查,周海珠作为收购方已编制了《收购报告书》,周海珠、发行人已聘 请律师就本次收购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森达电气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 办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股票发行所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和认购权的安排合法、有效。 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票发行尚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并且在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需要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备案。 (以下无正文,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 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 健 经办律师:齐 伟 陈 伟 二零一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