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特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8年08月07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8-068
证券代码:835185        证券简称:贝特瑞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表明并不适用,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所                指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贝特瑞    指  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票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监管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            指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宝安            指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宝安控股            指  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中审众环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FANGDAPARTNERS

                          上海Shanghai·北京Beijing·香港HongKong·深圳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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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00041                                                        传真    Fax:  86-21-5298-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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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ShiMenYiRoad
Shanghai200041,China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是在中国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监管办法》、《业务规则》等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已于2018年7月5日就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有关事宜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7月23日签发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05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律师对相关反馈问题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就《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反馈意见》之问题2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附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7)010006号)及《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8)011866号)、发行人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3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宝安控股、实际控制人中国宝安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为发行人其他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在前述期间内,除存在发行人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
  就发行人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合同及发行人就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披露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发行人不存在对外违规担保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的情形。

    二、《反馈意见》之问题3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是否已开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如无,请按照《挂
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要求开立账户。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规定,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挂牌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开户回执,发行人已为本次股票发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募资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户名: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账号:75590932331010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将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且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为本次股票发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且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齐轩霆____________              罗珂:______________

                                        马强: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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