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年08月13日查看PDF原文
情况,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应对措施:受限风险依然存在,但随着公司新股东(水发众兴燃气)的加入,公司整体实力增强。招远市燃气区域规划正在调整,公司市场范围有可能得到扩展。同时公司已经拓展LNG单点直供业务,“一对一”的供气模式更大范围锁定吸引了管道不发达地区的工商业用户,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多渠道开拓市场,为公司长远发展有积极影响。

    3、特许经营权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城市管道天然气的安装、销售业务,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业务经营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城镇燃气业务须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又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最新有关规定,山东省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其《燃气经
营许可证》须每年进行年检,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公司及子公司聚力油气均已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时进行年检及复审工作,如果未来因政策变动、公司及子公司出现重大燃气安全责任事故等偶发因素导致公司及子公司无法通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及复审工作,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终止或丧失,使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

    应对措施:报告期内,公司安全文化氛围浓厚,安全监督检查常抓不懈,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应急预案完备。报告期内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发生,对公司资质年检和特许经营权无重大影响。
四、  企业社会责任

    公司始终将依法经营作为企业运行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公司注重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步共赢。公司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积极纳税。公司高度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注重自身品牌的建设,而品牌的基础是诚信经营,诚信地对待客户和供应商。积极参与地方政府为治理大气污染开展的煤改气工作,倡导节能减排,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报告期内未发生有损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的情形。
五、  对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第四节  重要事项

一、  重要事项索引

                        事项                              是或否            索引

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是√否

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是√否

是否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    □是√否
资源的情况

是否对外提供借款                                        □是√否

是否存在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                              □是√否

是否存在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                              □是√否

是否存在经股东大会审议过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是√否
企业合并事项

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事项                                    □是√否

是否存在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是□否        四.二.(一)

是否存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况    □是√否

是否存在被调查处罚的事项                                □是√否

是否存在失信情况                                        □是√否

是否存在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                □是√否

是否存在普通股股票发行事项                            □是√否

是否存在存续至本期的债券融资事项                      □是√否

是否存在存续至本期的可转换债券相关情况                □是√否

是否存在自愿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是√否

二、  重要事项详情
(一)  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1、2015年12月31日,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郭超、烟琦共同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表示目前未从事或参与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活动,并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原实际控制人郭超、烟琦未发生违背上述承诺的事项。

    2、公司控股股东水发众兴燃气2017年10月于公司股票发行前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水发集团与聚
力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2.自本公司成为聚力股份股东之日起,本公司及水发集团将不直接或间接在山东省招远市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聚力股份目前主营业务相同、相近并产生竞争的业务或项目。3.如因第三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项目业主方、项目合作方等原因),导致本公司及水发集团可能直接(或间接)在山东省招远市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聚力股份目前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且产生竞争的业务或项目,本公司及水发集团承诺,待条件和时机成熟时,将择机退出或者重组整合上述与聚力股份目前主营业务构成产生竞争的业务或项目。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给聚力股份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公司自愿承担由此给聚力股份造成的经济损失。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水发集团遵守了上述承诺事项。

    3、2017年10月26日签订的《水发众兴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发起人股东关于认购发行股份的协议书》,协议书中特别约定如下:

    一、特别约定

    目标公司: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水发众兴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一:郭超,乙方二:烟琦,乙方三:烟台恒发博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上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统称为“乙方”。

    (1)截至2017年5月31日(以下简称“审计基准日”),目标公司的应收债权(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等)合计2,074,992.59元,具体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17第2426号《审计报告》为准。乙方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毕后,目标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上述应收债权回收完毕,乙方自愿对目标公司上述应收债权的收回承担连带回收、偿还责任。

    (2)待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年报时,如果目标公司在本条1.1款约定的时间没有全部收回时,乙方自愿补足该差额部分款项(未收回部分债权金额),并由乙方按照以下方案补足:①乙方同意由目标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审议的2018年度分红方案中直接将乙方应获得的红利扣抵(如果审议不分红的,则折抵为零);②上述①仍不足的,则剩余应收债权由乙方于前述股东大会决议后十五日内以现金补足;③如乙方未于前述股东大会决议后十五日内以现金补足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二向目标公司支付违约金。

    (3)乙方偿还前述债权后,如目标公司又从债务人处收回,目标公司应于收到相应款项当日全部偿还乙方。


    (4)目标公司在约定的应收债权全部收回前,乙方承诺:除与甲方签订的《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乙方应转让的股票之外,乙方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

    (5)乙方承诺至本次发行登记完成日,目标公司不存在除审计报告、资产负债清册等之外的其他任何纳税义务;对目标公司未披露的税务负担,由乙方承担,如果目标公司因此承担了相应税费,则甲方或者目标公司均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6)乙方承诺:除目标公司审计报告、资产负债清册所列明的负债外不存在任何其他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否则,由乙方承担;如果目标公司因此承担了相应责任,则甲方或者目标公司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全额赔偿。

    (7)如果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发行成功,甲方因本次发行所发生的中介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如果发行不成功,则甲乙双方各担一半。
    二、评估基准日后的损益安排

    (1)目标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5月31日)至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登记完成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目标公司应对自身资产尽妥善管理义务,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自身资产,保证持续拥有自身资产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目标公司不得就自身资产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且应保证在过渡期内不得进行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确保自身资产不存在司法冻结、价值减损及无形资产或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的情形;不自行放弃任何因自身资产形成的债权,或以自身资产承担其自身债务。

    (2)双方同意,乙方应保证过渡期内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不能减少;并于本次发行登记完成日时,由目标公司提交过渡期间真实、全面的财务及经营信息,报甲方确认。未经确认的部分,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甲方或者目标公司承担了相应责任,则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3)双方同意,目标公司如出现未予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时,乙方应负责自行解决。如因此给目标公司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截止报告期末,除应收招远东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49,746.00元未收回外,该特别约定中的应收债权按约定履行完毕。由于公司与招远东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仍有业务往来,预计将会收回,双方也没有相关纠纷产生,故该承诺仍在履行之中。

    除上述应收款未收回外,该承诺均正常履行,未有违背。


                    第五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  普通股股本情况
(一)  报告期期末普通股股本结构

                                                                                单位:股
            股份性质                      期初          本期变动          期末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无限售股份总数          11,833,333    19.72%    852,083  12,685,416    21.14%
无限售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
条件股  制人

  份          董事、监事、高管    375,000    0.63%  1,968,750  2,343,750    3.91%
                核心员工

          有限售股份总数          48,166,667    80.28%    -852,083  47,314,584    78.86%
有限售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  16,875,000    28.13%  13,825,000  30,700,000    51.17%
条件股  制人

  份          董事、监事、高管  18,000,000      30%  -4,218,750  13,781,250    22.97%
                核心员工

                总股本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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