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科股份:公司章程

2018年08月29日查看PDF原文
     广东智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广东智科电子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为:广东智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GuangdongChicoElectronicInc.

    第四条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7号楼二楼。邮政编码:528200。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23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创世界智科,造百年企业,成为最专业的智能设备解决方案提供商。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家用电器、商用电器、汽车电子、工业设备智能控制
物及技术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323万股,均为普通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十七条发起人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出资。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协议收购;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的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监管部门批准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如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相关规则。

  若公司股份未获批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前,公司股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公开方式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后应及时告知公司,并同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有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册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册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持有的股票被冻结、司法拍卖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侯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人士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与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实现机构、人员、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风险和责任。

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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