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科股份:公司章程

2018年08月29日查看PDF原文
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单笔金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借款;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通过。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1/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如开。

  第四十五条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及条件,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电话会议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上述会议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当日。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监管部门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书。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一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及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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