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科股份:公司章程

2018年08月29日查看PDF原文
 (一)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第一百九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智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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