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瑞生物:公司章程

2018年09月11日查看PDF原文
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七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通讯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
          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
          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关联事项形成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
          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通讯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通讯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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