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5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董事会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董事会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董事会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后,按各方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 配。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 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的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 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三)公司网站。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 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息或论坛接受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四)邮寄材料。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 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五)现场参观。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 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六)电话咨询。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 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告。 (七)广告、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媒体报道。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方式 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电话通话的当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回复日为送 达日期,或公司专人与被送达人电话联络后,确认其收到电子 邮件,并由公司记录在案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在国家有权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需要披露的 信息。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依法披露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