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瑞生物:公司章程

2018年09月11日查看PDF原文
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再向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于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30日内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三章附  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下列交易
                    行为: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
                      者接受劳务;

                    2、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3、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4、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

                    5、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资产收购、出售

                    7、租赁;

                    8、科研合作;

              (五)偶发性关联交易,是指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
                    关联交易。

第一百九十三条保密和竞业禁止

              (一)任何发起人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对外泄漏
                    未经董事会决议对外公开的任何公司文件、资料、技术、
                    客户资料、市场信息。以上保密义务在股东转让股份和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

              (二)公司任何发起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司及

                    公司参股的公司相同的业务,或在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
                    或实体中任职。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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