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之泉:2018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

2018年09月1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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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新技术开发风险

  对腐蚀控制技术进行前瞻性研究和开发可以保证公司技术的先进性和创新性。虽然公司建立了科学的研发体系,保证了公司适时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腐蚀控制工艺及材料的能力。如果公司对前沿技术研究不能继续保持业内领先,并及时跟进市场需求开发出新的工艺及材料,将削弱公司已有的技术研发优势,影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针对以上风险,公司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第一,公司将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成果及时通过申请专利技术进行保护,并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第二,公司作为NACE(美国腐蚀工程师国际协会,为防腐行业权威类组织,每年会就行业的前沿问题进行前瞻性讨论)会员单位,公司将与该组织积极互动,及时掌握行业内前沿问题。;第三,利用公司四川省脱硫腐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平台加强技术创新及研发工作。


  5、市场风险

  公司提供的腐蚀控制服务主要应用于火电厂FGD装置、烟囱,以及化工等行业的相关设施,市场需求与这些下游企业的发展和景气状况具有一定的联动性。如果这些下游企业景气程度下降或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已经着手布局完善业务分布。第一,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防腐技术进行升级换代;第二,加深对客户的了解,采取措施大力拓展其他行业下游客户,从客户的需求出发,提供定制化服务,以降低市场风险。第三,拓展相关领域新的业务,开展管道非开挖检测及修复业务,目前进展顺利,预计该项业务在新的报告年度会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

  6、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提供腐蚀控制所需主要原材料为鳞片树脂、乙烯基树脂、预硫化丁基胶板及钢材等,与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密切相关。因此,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行业毛利率也会有较大影响。针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公司一方面将着重通过及时了解行情信息,对防腐材料采取预订等措施,保障采购材料的价格基本稳定,减少行情波动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公司将优化施工工艺,提高防腐材料的利用效率,做好库存管理,减少应急采购,进而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7、客户和供应商集中风险
公司来自于前五位客户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9.47%。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高,能够为公司带来稳定的客户合作关系,且销售费用维持较低水平。但是,由于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如果部分客户经营情况出现不利变化,从而减少与公司的合作,公司的业绩可能将受到较大影响。来自于前五位供应商的采购占采购总额的比例为78.02%。其中:向第一大供应商的采购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为46.02%,公司存在供应商较集中的风险。虽然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交易保持着较强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公司也与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公司采购相对集中,仍然会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若该供应商在产品质量或供应及时性等方面不能满足公司的业务需求,或销售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则会影响公司的施工质量、客户满意度和盈利水平。针对客户集中的情况,公司将采取措施大力拓展其他行业下游客户,改变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局面,提高抗风险能力。针对供应商集中的情况,公司将加强与供应商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培育新的供应商,在成本与效益的基础上选择优质供应商,降低对前五大供应商的依赖。

  8、境外经营风险

  境外业务经营环境与境内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拥有四川省商务厅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目前公司境外业务主要涉及中东、东南亚和东欧地区,由于国际经济状况、所在国或地区政治经济形势、总体商业环境与国内存在较大的差异,可能使公司从事境外项目时面临与国内不同的经济状况与市场风险,该等情形可能使公司无法将在国内已行之有效的业务模式与成功经验复制到海外,使公司面临境外项目执行不理想、境外项目盈利能力低于预期甚至亏损的风险。针对境外经营风险,公司以后在承接境外项目时,将对项目所在地的政治、经济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充分考虑项目实施及款项回收的可行性,同时,在与海外客户签订合同时,增加汇率波动补偿条款,以降低海外项目结算收款时的汇率波动风险。
  9、现金流量风险

  因公司项目结算滞后,款项回款不及时,导致公司存在一定现金流量的风险。公司已加大项目力度,尽量降低现金流量风险。

  10、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2012年8月31日,惠宏投资与龙泉防腐及其全体股东签订《增资及认缴协议》,约定若2012年、2012年与2013年合计或者2014年龙泉防腐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低于约定的预期净利润的差额超过10%时,原龙泉防腐全体股东同意对惠宏投资进行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惠宏投资具有最终选择权)。鉴于龙泉防腐未达到上述协议约定2012-2014年预期净利润的事实,根据上述协议,若惠宏投资选择股权补偿方式,可能造成龙之泉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为避免影响龙之泉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地位,惠宏投资于2015年12月出具《承诺函》,自
龙之泉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惠宏投资依照《增资及认缴协议》等协议要求龙之泉股份控股股东履行义务时,不会要求其以转让股份给惠宏投资的方式影响其在龙之泉股份的控股股东地位,导致龙之泉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  企业社会责任

  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安置残疾人就业,到2018年6月30日,公司已安排三名残疾人上岗,并充分保障其权利。
五、  对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第四节  重要事项

一、  重要事项索引

                        事项                              是或否            索引

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是√否

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是√否

是否存在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是√否
源的情况

是否对外提供借款                                          □是√否

是否存在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                                □是√否

是否存在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                                √是□否        四.二.(一)

是否存在经股东大会审议过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企    □是√否
业合并事项

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事项                                      □是√否

是否存在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是□否        四.二.(二)

是否存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况      √是□否        四.二.(三)

是否存在被调查处罚的事项                                  □是√否

是否存在失信情况                                          □是√否

是否存在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                  □是√否

是否存在普通股股票发行事项                              □是√否

是否存在存续至本期的债券融资事项                        □是√否

是否存在存续至本期的可转换债券相关情况                  □是√否

是否存在自愿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是√否

二、  重要事项详情
(一)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    是否履行必要  临时公告披露  临时公告编号
                                                决策程序        时间

钟家祥、杨巧萍    为公司向中国  15,000,000.00  是            2018年2月12  2018-009

                  银行借款提供                                  日

                  担保

钟家祥、杨巧萍    为公司向成都  9,000,000.00  是

                  银行龙泉驿支

                  行借款提供担

                  保

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因公司经营需要,需银企合作,以补充公司经营流动资金规模,更加有利于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  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1、股份转让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家祥、杨巧萍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公司挂牌前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书面承诺:(1)除龙之泉股份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外,本人及本人所控制和拥有权益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龙之泉股份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本人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龙之泉股份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2)本人及本人所控制和拥有权益的除龙之泉股份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龙之泉股份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不参与投资任何与龙之泉股份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其他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在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3)如龙之泉股份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和拥有权益的除龙之泉股份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不与龙之泉股份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龙之泉股份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本人或本人所控制和拥有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将采取以下方式避免同业竞争:a.停止相关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龙之泉股份;c.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该业务;d.本人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该法人或其他组织。(4)如本承诺函未被遵守,本人将向龙之泉股份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3、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与公司关联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5%以上股东做出《关于规范和减少与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1)全体董监高及5%以上自然人股东承诺:本人在龙之泉股份任职期间和离任后十二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投资的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公司将尽量避免与龙之泉股份发生关联交易,如与龙之泉股份发生不可避免的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龙之泉股份章程》和《龙之泉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起法律责任。(2)惠宏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在作为龙之泉股份的股东及其后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公司将尽量避免与龙之泉股份发生关联交易,如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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