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丁:公司章程(2018年10月)

2018年10月10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0793        证券简称:阿拉丁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1第三章  股份························································································2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第五章  董事会···················································································19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6第七章  监事会···················································································27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0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3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4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36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37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38第十四章  附则···················································································3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上海晶纯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上海晶纯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更名为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aladdinBiochemicalTechnologyCo.,Ltd.

    第四条公司住所:上海市化工区奉贤分区楚华支路809号

          邮政编码:201417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70.00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高效、创新共赢、全心全意为客户创造价值。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实验室用抗体、蛋白、多肽的研究、开发、生产、电子商务销售与技术转让,化学试剂、生物试剂、生物工程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电子商务方式从事仪器仪表、玻璃制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劳防用品、服装及饰品、实验室仪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工具、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化工设备、家具、化工原料、化学试剂(含药物中间体、添加剂、生物试剂、电子化学品)的分装和批发、零售(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批发危险化学品(许可范围详见许可证附页),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以电子商务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570.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起人将其在上海晶纯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作为对公司的出资,以上海晶纯实业有限公司截止2013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人民币66745491.31元,按2.2248:1比例折合股本3000万元,其余36745491.31元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发起人  股份数量(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徐久振        1,500          50        净资产    2013.9.17
2    招立萍        750            25        净资产    2013.9.17
3    杨明占        600            20        净资产    2013.9.17
      上海仕创

4    投资有限        150            5        净资产    2013.9.17
        公司

      合计            3000          100

    第十七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份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份无优先认购权。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司股票上市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股东所持的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若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
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并且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