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的方式应 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络;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 (二)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三)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修改方案应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第二百〇一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本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本章程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